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Chapter 3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Article 46In force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是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