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速度在每小时六十公里以内的,不予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的;

(二)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

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