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Article 9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无偿提供符合功能要求的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等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应当办理产权登记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分割、转让、抵押,不得擅自变更用途。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