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物业承接查验应当自业主大会完成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业主大会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进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不得擅自代为承接查验。筹备组应当对承接查验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筹备组依照本条例规定,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延长三个月仍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筹备组监督指导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代为承接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前,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承接查验的基本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及其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物业承接查验规范,明确承接查验具体标准和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