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3 业主和业主组织/Section 4 业主委员会Article 45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为后期开发物业预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人数。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