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0

In force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移交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报送备案;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