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刑事案件中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