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用热管理协调机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州供热用热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供热用热工作。

自治州、县(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供热用热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