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用热费用。供热单位收取用热费用应当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已办理房屋交付使用的热用户,用热费用由房屋买受人交付;未办理房屋交付使用的,用热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付;租赁房屋的用热费用,有租赁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无协议的,由房屋所有人交付。

热用户逾期不交纳用热费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供热单位书面催告,热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用热费用和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并事先通知热用户。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