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安全、连续、稳定提供热源和供热,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二)燃煤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热计划提前储备燃煤;
(三)应当提前进行注水、试压、排气、试运行,并告知热用户;
(四)建立日常、定期检查制度,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备,按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维修、养护。除紧急情况外,维修养护应当避开供热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五)应当制定供热期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未及时抢修,造成热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