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质安全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用户,严格控制时长及范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停止供水时有可能影响消防救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启动供水应急方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