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水用水合同约定价格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供水价格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计量数值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经催告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用户对城市供水单位的水费缴费通知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城市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