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询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