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两年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继续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