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施行日期。
常务委员会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苏州日报》上全文公布。
常务委员会公告,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审议结果报告,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说明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苏州人大网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