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