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