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