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