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助、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测评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

(四)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和接管;

(五)指导、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配合采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

(六)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七)依照法律授权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并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协助做好相关人员推荐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