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负责管理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物业服务人发现由其他单位负责管理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理单位。相关管理单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报告相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提示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采取安装监控、加强日常巡查、建立举报制度等方式,预防和制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等危险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