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物业承接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相关资料,并将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交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以及清单;
(五)查验记录和承接查验影像资料;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