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食品企业标准或者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者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所标注的食品企业标准或者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