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小餐饮、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其原料,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明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