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六个月以上,应当在恢复生产前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三个月以上,应当在恢复生产前按照所生产的特殊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进行自查,确认具备特殊食品生产条件,并在恢复生产前七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