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关于违反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传染性疾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