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委托的检验机构承担的食品检验工作完成质量等进行监督,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暂停委托检验工作,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委托检验;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