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食品还应当符合所标注的食品企业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等有关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省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已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可以向备案部门提出核查建议。备案部门核查后发现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企业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销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