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置专区或者专柜,依法标注食品信息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将不同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先到期的保质期;拆零销售的食品,原包装应当保存至销售完毕。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并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门取用工具等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