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专柜或者专区存放,专人管理,并显著标示;
(三)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根据食品添加剂的性质、用途和产品配方要求以及产品生产工艺,合理科学进行配制,防止产生不当的物理化学变化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