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应当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取得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等相关材料;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接受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方的委托和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接受委托生产。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标明委托方、受托方的相关信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