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告知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组织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场所,引导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举办。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