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场条款。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载明销售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开具日期等信息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留存的销售者身份、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拒绝接受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