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奖励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