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