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供水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专业清洗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向用水户公布检验结果,同时建档备案。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