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取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
(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或者未经批准的补压井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四)擅自改变用水类别、范围;
(五)擅自开启消火栓、消防水鹤、绿化、市政等闸阀取水;
(六)擅自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或者在结算水表前直接装泵取水;
(七)非法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八)非法私装、改装、拆卸、倒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九)破坏智能水表以及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
用水户非法取水的,非法取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用水户开始营业或者入住时间起算。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