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按要求逐级上报。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需大面积停水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向居民用水户提供临时用水,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