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城市生活用水。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水质不达标,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立即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对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水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水,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水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接管的供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经营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