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施工。建设单位对供水管网实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合格的,与供水企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单位依法对供水工程及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及设施,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管理维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在供水工程及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消防设施位置标识资料向消防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公共供水企业移交完整的供水工程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