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分别代表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到会作报告;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报告,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或者市长、副市长签署,由局长、主任到会作报告,局长、主任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局长、副主任到会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