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三)国家所有的,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权人不明晰,有实际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实际使用人的,珠玑古巷保护管理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对保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南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由其作出处理决定,书面予以回复。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