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拟定以及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科技创新纳入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区域合作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的研发活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新兴产业发展、产学研用融合等科技创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研发活动等科技创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国有资产管理、林业、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税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