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支持市外知名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在本市建立科创飞地;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根据实际需要,在市外建立科创飞地。经认定的科创飞地及其引进的全职人员,可以享受与本市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及其人员同等政策待遇。
科创飞地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