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再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州人大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