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社会组织负责起草。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