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