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