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且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共有人为使用单位;共有人可以协议约定实际负责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

(四)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以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建(构)筑物使用权人为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建(构)筑物使用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