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制定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落实产业支持措施,建立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的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的日常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